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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来源:刘华琼    日期:2016-11-02   浏览: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6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以及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内生育。

第四条  学校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计生办),是主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组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形成校、各责任单位两级计生工作系统。其模式为:

一级: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学校计生办—学校计生办工作人员。

二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计生工作干部(各责任单位兼职计生工作人员)。 

    学校按校、各责任单位两级网络模式做到组织落实,层级负责,各司其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责任单位至少要配备一名从事计生工作的兼职干部。学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指标落实,实现计生目标。

     第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单位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整体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二)学校与所在地方政府之间,学校与各责任单位之间,必须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党政负责人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计生办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管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配合计生管理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负责发放、管理避孕药具。

(五)加强与校内各单位的联系,监管校内各单位育龄人口及流动人口的建账建卡、查证、验证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经费预算,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七)查处或督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计生。

(八)做好计生管理系统平台的信息核查、反馈、录入工作。 

(九)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计生干部准确掌握本单位各类育龄妇女(含女职工、男职工配偶、离岗离职人员、离岗离职男职工配偶、空挂户口人员、隶属本单位职工担保空挂户口人员及子女、家属区购房租房人员、流动人口、在校学生等)的婚情、孕情、生育、节育、死亡、调动等详细情况并建账。(注:离岗人员指停薪留职、离岗创业、长期病休、劳保、外出学习进修等人员;离职人员指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等人员)。

(二)计生干部必须每月核查各类育龄妇女当月发生的新婚、上环、取环、人流、引产、出生、死亡、调动等情况,尤其必须当面核查各类育龄妇女当月怀孕(三个月以内)情况,据实填写计划生育信息月报表,由各单位计生干部、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当月27号之前以电子稿和纸质稿的形式报学校计生办;每季度必须收缴男职工配偶、离岗离职人员、离岗离职男职工配偶、空挂户口人员、隶属本单位职工担保空挂户口人员及子女、家属区购房租房人员、流动人口等已婚二孩及以上育龄妇女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孕检证明,经核实登记后妥善留存,若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各责任单位领导和学校计生办,并负责动员做好补救工作。

(三)督促新增加人员迁入后一个月内填写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卡,交学校计生办,由学校计生办在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网建计生卡。做好计生管理系统平台的信息核查、反馈工作。 

(四)督促新婚人员到学校计生办登记注册。

(五)及时办理女职工各项计划生育休假审批手续和各种计生费用报销审批手续。

(六)做好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统计及发放工作。

(七)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及时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不定期进行清理整顿,确保流动人口持证率、验证率均达95%以上,计划生育率达100%                                   

(八)各责任单位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教活动,确保人人知晓,严格遵守。

 

第四章  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二条  育龄流动人口指来我校临时居住或从业一个月以上的非常住户口,年龄在1849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清理,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学校家属区购房、租房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瀚和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房主是学校职工的租房人员由职工隶属单位协管。从事基建项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从事各类承包经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后勤产业服务公司负责。从事劳务服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学校空挂户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其中属于职工子女、亲属的由该职工隶属单位负责管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所属院(部)负责。

学校计生办负责为本籍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流出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相关合同。流出人员原所在单位计生干部要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流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每季度收缴流出已婚二孩及以上育龄妇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孕检证明,登记后妥善留存。若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各责任单位领导和学校计生办,并负责动员做好补救工作。

防止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各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督促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做好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单位和个人在接纳育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时,认真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不予用工;对原已用工而未办证者,要督促及时办理,限期不办的,予以清退。

(四)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要建立健全育龄流动人口台帐登记制度,各单位计生干部必须掌握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详细情况,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建帐、建卡(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生育、节育情况、流入地等详细情况),流动人口流入、流出,随时报学校计生办备案。

(五)督促已婚二孩及以上育龄妇女定期进行孕情检查及节育措施检查。

第十四条  进入我校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在到我校之日起的10日内,持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等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持双证方为有效),到用人单位计生办登记。其中,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和从业等手续,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用人单位计生干部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进入我校的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育龄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并在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经学校计生办及学校所在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后,方可在我校怀孕、生育。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收留后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学校计生办,并负责动员做好补救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育龄流动人口及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学校予以清退。

(二)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说服动员拒不终止妊娠的,责令其停工停业,直到终止妊娠后,方可准予开业和恢复工作。拒不终止妊娠强行生育的,予以清退或开除。

(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学校将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婚育管理与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是我校双职工或是我校女职工的,在怀孕前向学校计生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襄阳市襄城区千山居委会、隆中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后办理《生育服务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后方可生育。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2.夫妻近期一家四口免冠合影照片(2寸)2张。

3.《生育服务证申请表》4份。

4.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街道)居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第六章  奖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休假时间含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法定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工资照发,具体按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政策内生育一孩、二孩可报销生育费用的85%,实际报销的上限金额不超过5000元,报销时须出据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发票,在学校附属医院生育小孩的实行全额报销(限额5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双职工双份,单职工一份。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学校全额负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校计生办证明,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又要求生育的,自批准申请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待。注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七条  再婚家庭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都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两个子女都留在重新组合的家庭中,应取消两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关优待。

第二十八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各责任单位计生干部到学校计生办领取避孕药具,按需免费向育龄夫妻发放。接受结扎、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它节育手术的,节育手术费可在学校报销,报销时须出据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特殊治疗费用的报销须经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不终止的。

第三十条  违反省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襄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一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和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违反省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和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附属医院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授予荣誉称号。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省条例的,由学校、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例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阻碍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生工作人员的。

(二)非法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非法出具、伪造、出卖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童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按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计划外生育的有关费用由学校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决定并组织征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弃《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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