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计生干部要准确掌握本单位每个育龄妇女(含女职工、男职工配偶、离岗离职人员、离岗离职男职工配偶、空挂户口人员、隶属本单位职工担保空挂户口人员、住宅区购房租房人员、流动人口、在校学生等类型)的婚情、孕情、生育、节育、死亡、调动等详细情况并登记。(注:离岗离职人员指停薪留职、离岗创业、长期病休、劳保、外出学习进修等人员;离职人员指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等人员)。
2.各单位计生干部必须每月当面核查各类育龄妇女当月发生的新婚、上环、取环、怀孕、人流、引产、出生、死亡、调动等情况,据实填写计划生育信息月报表单,由计生干部、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当月27号之前以电子稿和纸质稿的形式报学院计生办。各单位计生干部每季度必须收缴男职工配偶、离岗离职人员、离岗离职男职工配偶、空挂户口人员、隶属本单位职工担保空挂户口人员、住宅区购房租房人员、流动人口等已婚育龄妇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孕检证明,经核实登记后报学院计生办。
3.督促新增加人员迁入后一周内填写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卡,交学院计生办,由学院计生办在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网建计生卡。
4.督促新婚人员到学院计生办登记注册,办理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三年)。
5.及时办理女教职工各项计划生育休假审批手续和各种计生费用报销审批手续。
6.做好独生子女保健费、医药费的登记及发放工作。
7.相关单位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月巡视制度,及时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不定期进行清理整顿,确保流动人口持证率、验证率均达95%以上,计划生育率达100%。
8.各单位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教活动,确保人人知晓,严格遵守。
本制度自2015年9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