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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xftc_gly    日期:2010-06-2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全体教职员工以及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全院教职工(含待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输出人员、人事关系代管人员)、半边户、在校学生、毕业留档学生、流动人口(合同工以及家属、租用我院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
第五条  学院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决执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
第六条  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由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见襄职院发[2007]43号文件)。
    第八条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是主管学院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全院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形成院、系(院、部、处等)两级计生工作系统。其模式为:
院级:书记、院长——主管院领导——计生责任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系(院、部、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院、系、部、处等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联络员(院、系、部、处等部门计生办主任)。 
按院、系两级网络模式做到组织落实,层级负责,各司其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均要配备一名兼职干部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学院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指标落实、奖惩兑现,实现计生目标。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实行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主要指标。各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计划生育工作,对超计划生育的部门,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凡违规的处室、系(院、部)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干部职工违规生育,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
(二)学院与所在地方政府之间,学院与各院、系、部、处(即院内二级单位)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必须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党政负责人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同时把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工作实绩、奖惩、晋级、职称评定和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计生办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管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学院计生办要进一步完善计生干部学习培训制度,认真做好计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和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发放、管理避孕药具。
(六)加强与院内各单位的联系,管理院内各单位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动迁、离岗的建账建卡及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认真做好流动人口查证、验证工作。
(七)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做好发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严把证件关。
(八)做好计划生育经费预算,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九)组织开好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总结表彰大会。
(十)查处或督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计生。
(十一)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四章  婚育管理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自觉落实少生、优生政策。
(一)男性公民2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晚婚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5天,共计18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配偶10天护理假。休假时间含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法定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工资照发。
(二)生育必须有计划,禁止计划外怀孕,杜绝计划外生育。我院教职员工必须按计划生育,严格执行晚婚晚育制度,女职工年满23周岁,男职工年满25周岁,方可提出结婚申请,办理结婚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在怀孕3个月之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否则视为计划外怀孕。对计划外怀孕并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育龄妇女,学院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严格履行婚假、产假审批制度,休婚假、产假的教职员工须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行政领导签字、院计生办主任签字、报院人事处审批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生育小孩报销医疗费用85%,报销时须出据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发票,在学院附属医院生育小孩的实行全额报销。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
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院计生办签字,是女教职工的,需上报市、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由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未领取《二孩生育证》而怀孕、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生育一个孩子的教职工办理《独生子女证》。
凡属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后死亡只剩下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并履行合法手续收养或经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的。
(四)早婚早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并领取结婚证后第二年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原来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重新组合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孩子,又保证不再生育的,原已办《独生子女证》的,可继续享受优待;原未办证,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 
第十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符合《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又要求生育的,自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待,并收回《独生子女证》。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孩子并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都在再婚的家庭中,从再婚夫妻结婚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节制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因上环不适或其他原因需要取环者,须先经院计生办批准,方可取环。接受结扎、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它节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工资照发,节育手术费在学院报销,报销时须出据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节育手续原则上在学院附属医院施行。特殊情况需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的需报学院计生办批准。特殊治疗费用的报销须经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院计生办定期向各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第二十三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独生子女医疗费实行包干,每个教职工按每月20元全年240元发放。
第六章  离岗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离岗人员指停薪留职、长期病休、劳保、外出学习进修等人员;离职人员指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等人员。
    第二十五条  育龄女教职工在办理离岗离职手续之前,应接受院计生办组织的节育措施检查,按规定填写《计划生育联系函》,院计生部门将《计划生育联系函》和节育措施检查证明及有关材料等送交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离岗育龄女教职工,应每年与院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一年两次回校进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或上报有效孕检证明。
    第二十七条  院所属各部门应及时上报离岗育龄女教职工名单及其计划生育各种信息,定期通知、督促、落实离岗育龄女教职工回校进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院计生部门负责督办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事部门和保卫部门应根据自己的管理职责,积极主动地配合院计生办做好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育龄流动人口指来我院临时居住或从业一个月以上的非常住户口,年龄在18~49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十条  院内各部门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清理,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负责管理;从事建筑施工的流动人口,由用工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和基建规划处核准其在当地施工的建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共同负责管理;从事劳务服务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职工住宅区住房(含出租房)内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主所在单位(院、系、部、处、室等)和基建规划处共同负责管理。房主要分别和所在单位(院、系、部、处、室)及基建规划处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户口空挂在学院的流动人口(流出人员)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学生流动人口由学工处负责管理。其职责是:
(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督促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三)做好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在接纳育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时,认真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不予用工;对原已用工而未办证者,要督促及时办理,限期不办的,予以清退。
(四)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要建立健全育龄流动人口台帐登记制度,各单位计生干部必须掌握本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的详细情况,对流动人口实行建帐、建卡(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生育、节育情况、流入地等详细情况),流动人员随时流入、流走,随时上报院计生办备案。
(五)建立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度,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上报院计生办。
(六)督促育龄流动人口接受院计生办组织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及节育措施检查。
(七)督促本办法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流动人口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进入我院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在到我院之日起的3日内,持在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等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持双证方为有效),到计生办登记。其中,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和从业等手续,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计生办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者,而相关部门又给其办了其他手续的按规定给予用工单位及其本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我院的育龄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其生育申请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学院不予受理。要求生育的育龄流动人口须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即《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在我院怀孕、生育。否则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生育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收留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院计生办,并负责动员做好补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进入我院的育龄流动人口在我校不跨年度居住的,须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跨年度居住的每年底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我院计生办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院计生办负责为本籍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并与流出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相关合同,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必须寄回孕检证明,防止流出人员计划外怀孕、生育。
第三十六条  已毕业学生的户口原则上要求转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要求把户口留学院的毕业生及在学院空挂户口而未在学院从业和居住的人员,按照“流出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规划处要加强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凡需办理住房出租、亲友暂住等事宜,均应到学院基建规划处和学院计生办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否则将对房主及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要加强遗留空挂户口的清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空挂户口流出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实行计生工作奖惩制度。学院对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优胜单位的部门,奖给单位党政一把手1个月的职岗津贴,奖给分管计生工作的干部1个月职岗津贴(按副科级干部标准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党政领导一把手及分管计生工作的干部,给予扣除5~3个月的职岗津贴处罚。
第四十条  对获得区以上党委或政府部门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学院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学院正式教职员工(含合同制员工),要视错误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育龄流动人口及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卖、骗取、伪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学院所在的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学院予以清退。
(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说服动员拒不终止妊娠的,责令其停工停业,直到终止妊娠后,方可准予开业和恢复工作。拒不终止妊娠强行生育的,予以清退或开除。
(四)对接受、收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的部门和个人,分别处以2000元~200元的罚款。
(五)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或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学院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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